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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二)
发布时间:2020-09-15 889 政策法规

第三章 促进措施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促进慈善事业发展,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法从事慈善活动,支持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为慈善活动开展提供指导、帮助和便利。

第九条 对为本市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由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条 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事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市民政部门应当定期会同市财政、税务部门对慈善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联合确认,并及时公示确认结果。

第十一条 经登记或者认定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向税务部门提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财政、税务部门应当依法落实国家对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优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搭建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协调服务平台,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及时发布救助需求信息,有序引导社会公众和慈善组织开展捐赠和救助活动。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可以建立社会救助专项基金,设立社会救助慈善项目,开展扶贫济困、赈灾救孤、扶老助残、助学助医等慈善救助活动。

市、区人民政府履行社会救助职责需要购买服务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向慈善组织购买。

市、区民政部门通过提供社会救助项目、需求信息等,为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慈善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本市鼓励慈善组织开展对外交流。慈善组织在境外开展的项目符合国家外交政策与慈善组织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可以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通过银行开立捐赠外汇账户。

慈善组织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在本市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取得慈善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没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当取得其登记管理机关的同意。

第十五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符合慈善事业人才队伍特点、以慈善组织从业人员职称评定、信用记录、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和培养激励、薪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慈善宣传活动,鼓励市属主要新闻媒体设立慈善专栏,预留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播出时间或者版面用于宣传慈善组织活动、普及慈善知识、传播慈善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培育青少年树立现代慈善理念,创新中小学志愿服务与慈善工作体制,将志愿服务行为纳入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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